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11-02 点击数: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

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学分制改革,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全面个性化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因学籍异动(转学、转专业、降级、复学)、校际交换交流、修读兄弟院校课程、修读MOOC、自学考试、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实践、职业资格考试等原因,实际修读课程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不同的,可以申请课程替代、或者学分认定,获得学分。

第三条 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要在保证学生专业知识体系完整性的前提下,尽量以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分替代培养方案规定需要学习的课程学分,保证专业知识、能力、素质体系的相对完整,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原则

第四条 如学生修读的课程名称、教学内容、学分、课程标准(大纲)与培养方案要求相同、相近或者高于的,可申请相关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认定。

第五条 如学生修读的课程名称、教学内容、课程标准(大纲)与培养方案要求相关的,学生获得的训练、体验、能力相同或相近的,可申请课程替代。

第六条 学生修读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多门课程,如与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相近,按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和学分认定;如非培养方案中课程,按修读最高学分的课程替代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和学分,其他课程不予替代或认定学分。

第七条 必修课程可替代选修课程,选修课程不可替代必修课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不能被其他课程替代。

第八条 因专业培养方案变更而不再开设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学生可由专业指定修读相近课程而获得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三章  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的课程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名称和学分相同的课程无需认定,直接记载原成绩;名称不同但内容相近或要求更高的课程,可认定为培养中的相关课程,记载原成绩;其他课程可替代公共选修课相应类别课程,按原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转学前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相同或相近的,可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记载原成绩;其他课程替代公共选修课相应类别课程,按原始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校际交换交流、修读兄弟院校课程、修读MOOC、自学考试的课程和学分,与我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直接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同类课程。在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列出,经专业认定确为应学习的专业相应课程,根据课程内容可替代该专业选修课;其他课程可认定为公共选修课相应类别的学分。以上情况均按原始成绩记载,只参加课程学习而无考核成绩的课程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如学生用本科层次(函授、远程教育等除外)课程替代专科课程的,成绩可按1.2倍(不超过98分)记载;如属同专业多名学生同时取得相同课程的,可与本校学生成绩进行对比后进行适当的调节,以消除国内外、境内外院校间的成绩评定高低差距。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实践、职业资格考试等,可替代相关课程、获得相应的学分、记载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服兵役期满退伍后,在规定期限内复学的,原则上可申请认定军事理论、体育等公共课程的学分,其成绩按本班级最高分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运动会、单项体协举办的锦标赛并获奖,可申请认定1门体育课程的学分,成绩按本班级最高分记载;参加校运动队、校队训练但未获奖的选手可以申请认定1门体育类课程的学分,成绩按本班级平均成绩记载。

第四章  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的程序与管理

第十六条 由各分院教务办负责组织学生申请,核实申请材料,审核结果由分管教学的分院领导审批。每学期向教务处集中备案。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在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和学分由接收学院给予直接认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其他学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在转入报到后两周内,填写《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申请表》,连同原学校成绩单复印件交学生所在分院,由分院审核、认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校际交换交流、修读兄弟院校课程、修读MOOC、自学考试的学生在回校后或取得成绩两周内,填写《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申请表》,连同成绩单复印件、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等资料交学生所在分院,经开课部门和所在分院审核、认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教务处组建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专家组,负责会商有疑义或特殊情况的学分认定及替代,对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结果进行抽查。专家组由教务处领导、各分院分管教学领导、教务办科长、教研室主任等构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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