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九职院字[2016]22号
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赣政发[2016]20号),深化学院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充分调动全院科研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的创新创业热情,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行为,推动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应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应紧紧围绕“建成特色鲜明、优势明显、江西领军、国内一流的开放型、创新型优质高等职业院校”的发展目标,探索建立鼓励科研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创新的机制,激发创新潜能,促进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创新效率和成果转化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它条件所完成的专利、新产品、新品种、新材料、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技术标准、软件著作权等职务科技成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及推广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知识产权申请权转让、知识产权许可实施、技术秘密许可实施、知识产权成果转让、技术转让、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及合作创办企业等。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我校科技人员完成的科技成果,其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我校。我校对科技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除外)的使用、处置、收益分配具有自主管理权。
第六条 科研团队或个人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时须向学校提出申请,成果转移转化人员(团队)、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合同)报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奖励金额超过50万元的;或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须通过党委会讨论决定。党委会同意后,方可签署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责任人,对履行成果转移转化合同条款负全责。学校科研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管部门,负责成果转移转化的规范性管理(包括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评价奖励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等绩效管理,负责科技股权收入的收取,负责科技人员在岗创办企业的管理;财务处负责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收入分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形成的资产按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成果转移转化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拟转化科技成果应当在校内进行公示,在此基础上确定成交价格。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开展成果(技术)转移转化交易价评估。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的60%到95%奖励给参与研发的科研团队和科技人员。根据净收入的实际金额,采取累进制按比例提取奖励(下表)。其中,科研团队奖励部分用作团队科研再发展基金(后续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管理及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纳入学校财务,以科研项目形式统一管理;科技人员奖励部分(劳务酬金)由团队负责人按实际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后报批实施。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比例表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入,万元 |
收益奖励分配 |
可提取奖励比例,% |
团队占比,% |
科技人员占比,% |
NI≤30 |
95 |
酌情考虑 |
|
30<NI≤50 |
90 |
≥20 |
≤80 |
50<NI≤100 |
85 |
≥25 |
≤75 |
100<NI≤300 |
80 |
≥30 |
≤70 |
300<NI≤800 |
70 |
≥35 |
≤65 |
NI>800 |
60 |
≥40 |
≤60 |
注:1.提取奖励额采取累进制计算。
2.NI:Net Income 净收入, 净利。
第十条 正职校领导以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有离岗创新创业意向的人员,填写《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申请书》,并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学校科研处。科研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等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提交人事处进行相关身份审核,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可离岗创新创业。离岗3年内,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
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学校停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其档案工资可正常调整。离岗期内或期满要求回学校工作的,按原岗位待遇安排工作;离岗期满,3个月内不回学校办理复职、调动或辞职等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离岗期间,社会保险由其本人出资,单位代缴。离岗期满后回学校工作的,由学校按规定接续。
第十三条 允许科技人员在岗创新创业。在编在岗科技人员在按要求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填写《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科技人员在岗创新创业申请书》,并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学校科研处。科研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等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提交人事处进行相关身份审核,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可依法利用本人及其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新创业。在岗创办企业的,应在企业注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报学校人事、纪检、科技部门备案。持有企业股权的,应在持有股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证明复印件报学校人事、纪检、科技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担任学校处级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或在岗创新创业,应按有关规定辞去领导职务,不再保留相应职级待遇。离岗3年内或在岗创新创业,要求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先辞去在企业兼职(任职),转让本人股权,并在转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凭证复印件报学校人事、纪检部门备案;学校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没有问题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确定职务、职级。
第十五条 为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及时撰写成果介绍,并报送学校科研处。
第十六条 科技人员在职或离岗创新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经营等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转移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学校可视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违法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已有,并阻碍学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纳入学校统一账户;
(四)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未经许可,向科技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六)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七)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八)有主观故意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0月21日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印发